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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广东东电广告滚动灯箱有限公司、广州乐金广告

作者:admin时间:2020-05-29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5984号

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乐金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东卓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乐金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东卓广告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3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公交候车亭厂家,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一审受理费1201175.40元;

    ● 交纳执行费14412.00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6048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垃圾箱,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学校宣传栏,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候车亭,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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