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广告垃圾箱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

作者:admin时间:2020-04-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2019】03027号,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在消毒产品“脉肤平”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推销的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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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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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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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监处【2019】03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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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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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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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720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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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影视、报纸、印刷品、路牌、等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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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监测平台案源,监测到2019年11月2日《半岛都市报》发布脉肤平涉嫌广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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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公交站台,经我局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调查,依据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在2019年11月2日《半岛都市报》A6版中“脉肤平”广告版块中广告宣传中含有“静脉曲张、脉管炎的克星”“一抹就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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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肤平为消毒产品(豫卫消证字[2019]第035号),非医药产品。你单位与郑州百年大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地区负责人王占军约定发布产品“脉肤平”广告,宣传栏路牌,每期300元,没有签订合同,提供了2019年12月17日由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半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费300.00元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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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消毒产品“脉肤平”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推销的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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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主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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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2月12日提取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证照尚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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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12月12日对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校对部副主任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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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12月12日提取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校对部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为合法全权处理本案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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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12月17日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校对部副主任提供了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半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广告发布者与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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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消毒产品“脉肤平”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推销的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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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调查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工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较轻】 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本案“脉肤平”为消毒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广告费300.00元适用【较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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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不锈钢宣传栏,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二)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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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没收广告费300.00元,宣传栏灯箱,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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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青岛市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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